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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5-08-29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及人事代理性质教职工。省管干部按上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由上级部门审批办理。

第二章 退休

第三条 退休条件

1.20251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见附件1)。

2.202511日起,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选择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55周岁逐步延迟至58周岁退休(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对照表见附件2)。

3.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证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5.因工致残,经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证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人事处每年12月份将下年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所在部门,以便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同时,由所在部门通知教职工本人。

2.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教职工,须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填写《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弹性提前退休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及分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审批。

3.人事处为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到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办完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4.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提交一张两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以办理退休证。

5.教职工退休实行领导谈话制,原副校级领导退休由学校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原中层干部退休由分管校领导与其谈话,其他教职工由所在部门领导与其谈话。

6.教职工对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等有异议时,必须事先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明材料,供调研核实。

第三章 弹性延迟退休

第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一般不延迟退休。对学校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高级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六条 弹性延迟退休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2.在编在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前五年师德师风考核及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且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3.身心健康,可以承担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4.本人自愿,且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有空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有实际需要。

(二)弹性延迟退休情形

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作为第一主持人正在主持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

2.现任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家一级学会会长、副会长;

3.正在牵头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专项工作,退休会带来较大影响的。

第七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限

1.符合第六条第一种弹性延迟退休情形的,延迟退休时限一般至项目、任务规定完成的当月;

2.符合第六条第二种弹性延迟退休情形的,延迟退休时限一般至聘期结束的当月;

3.符合第六条第三种弹性延迟退休情形的,延迟退休时限一般至重大专项工作结束的当月;

4.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5.弹性延迟退休时长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办理程序

1.根据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提出延迟退休申请,填写《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弹性延迟退休审批表》(附件4),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申请单位编制、岗位情况及申请人情况提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

3.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弹性延迟退休的教职工,人事处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4.学校与获弹性延迟退休批准(备案)的教职工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 未获弹性延迟退休批准(备案)的教职工,依据原规定退休时间和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退休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未按时提交弹性延迟退休申请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弹性延迟退休人员管理

1.学校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领导职务,再按弹性延迟退休程序办理延迟退休。教职工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占用所在部门的岗位总量。

2.教职工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需从事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作。

3.教职工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按在职人员考核,履行在职人员职责,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4.“双肩挑人员延迟退休后,人员关系转至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管理。

5.教职工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终止延迟退休,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做好交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退休和延迟退休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苏工院〔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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