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工作

常用服务

邮件服务
工资查询
教工信息
处长信箱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作者:李老师发布时间:2016-08-16浏览: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完善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2.实行坐班制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党政管理、教辅、工勤),按规定工作时间实行全日考勤。

3.有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学校以及各部门规定的集体活动应当按要求参加,未经同意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4.特殊部门或工种,可根据工作特点制定适合本部门(或本工种)的作息制度,报人事处审核后执行。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1.以二级学院、部、处为考勤单位。以自然月为月考勤周期。

2.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主要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每月3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将上月由本单位分管考勤领导审核签字的考勤月报表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人事处。

3.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做到准确无误。出差、开会、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脱产进修学习等均应做考勤记录,实行日考勤、月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人事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勤检查小组,将不定期到各部门进行考勤抽查。对疏于管理,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瞒报、漏报、迟报的单位,追究部门分管考勤领导及考勤员的责任。考勤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称晋升、职务晋级、工资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4.无故迟到或早退1次超过1小时者,作旷工半天计算。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教职工,每一次算旷工1天。

5.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当年不计算工龄,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三、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因事、因病、探亲等原因需要请假者,由本人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2.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严格控制请事假。一次请事假一般不超过7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

3.事假审批权限:5天(含5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6天至10天(含10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10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见习期(含试用期、初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5.中层干部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病假

1.因病休病假者,须提交由主治医生开具的病休证明和病历记录,5天以上的病休证明和病历记录(复印件)须经校医务室加盖公章并由工作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病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凭审核后的病休证明和病历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的,凭审核后的病休证明和病历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2.教职工因患急病,不能来校者,应及时用电话等方式向所在部门领导口头请假,来校时应将医院病假证明和病历记录送部门领导,经审核后作病假处理。凡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者,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在外地期间,除急诊病假证明有效外,其他病假单一律无效。

3.连续病假满6个月者(连续病假未满6个月,半月以内上班又病休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病假人员所在部门须向校医务室提出长病假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医务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病假人员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审批并在校长办公会通报后列入长病假。

4.长病假人员应按校医务室要求每年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并将检查报告单交由医务室签署身体状况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5.长病假者如需复工,应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班。同意复工者应有二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满,经考核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者,则恢复其正常工资并补发试工期内的工资差额。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作又需病假休息者,视为试工不合格,仍按长病假对待。

6.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积极治疗,注意休息,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并查实即停发其病假工资以及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并作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三)产假

1.女教职工请休产假、产前假应出具医院休假证明,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2.产前产后共给假128天(顺产),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遇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顺延。

3.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

4.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给予男教职工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5.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因故不能上班的,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予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放,其他停发。

6.婴儿一周岁内,可每天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提前1小时下班。

7.已婚女教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作公假处理。

(四)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以享受13天的婚假。

2.教职工休婚假凭结婚证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3.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如要去外地结婚,可按实际路程,另给予适当路程假(不含旅行结婚)。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公婆、岳父母等死亡的,可给假3天。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按实际路程,另给予适当路程假。丧假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探亲假

1.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凡在本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与之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

2.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1年可享受1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4年可享受1次。

3.出国(境)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申请探亲假须在探亲前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教职工应在探亲假结束后10日内携带有关票据及《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到校人事处、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5.见习期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协助本人办理工伤鉴定。

教职工因公负伤须请假治疗或休养者,可请工伤假,其假期长短,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请假手续。

四、假期待遇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待遇

1.事假7天(含7天)以内者,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按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扣发。

2.事假7天以上者,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在岗津贴按第1条处理,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二)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岗津贴。岗位绩效工资每天按1/60扣发。全月病假者,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给原工资的90%(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之和,下同),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扣发全月奖励性绩效;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者按第1条处理。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经审核列入长病假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给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原工资的90%。

4.新参加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初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上述规定扣除,其病假时间不能计算为试用期、见习期、初期。

5.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6.因患癌症、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处理可酌情放宽(自确诊起一年内工资津贴照常发放,超过一年按长病假处理。)

(三)产假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在岗津贴及岗位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受影响。

(四)婚丧假、探亲假待遇

1.教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内,工资照发,路程费等自理。

2.教职工在批准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3.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1次,全额报销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

(五)工伤假待遇

工伤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伤愈后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治疗后工伤又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医疗机构的证明,仍按工伤处理。

(六)教职工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含1天)以内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

2.旷工1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学校给予解聘。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请假审批表.doc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部门

姓名

假别

假期

共计天数

请假事由

课务处理情况

领导审批意见

院(部、处、室)

人事处

校领导

销假日期

负责人签名:

说明: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贴考勤表背面,一份部门留存。

上一篇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下一篇


© Copyright 2008-2018 版权所有: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发展与规划处

信息发布、维护:人事处   网站设计、技术支持:图文信息中心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