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个人年度考核和津贴结算
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将2025年个人年度考核和津贴结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个人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二级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纪检委员、教工代表等组成的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党政负责人任双组长;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的考核工作由本部门负责。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其他二级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保障绩效工资方案顺利实施。
二、个人年度考核工作
(一)年度考核范围和有关事项
1.年度考核的对象为我校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性质人员及雇员性质人员。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学校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辅导员的考核由学校学工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学校领导的年度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不属于本次个人年度考核工作范围。
2.年内新进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人员;
(2)因私出境超过半年及以上人员;
(3)公派出国,未经同意逾期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年度考核内容和有关要求
1.坚持正确的考核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提出的“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等重大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德”重点加强政治素质与师德师风方面的考核,突出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考核,尤其强调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能”和“绩”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考核侧重点。管理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协作精神、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教师岗位人员重点考核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与成效等;工勤岗位人员重点考核服务态度、劳动纪律、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质量和完成任务等。
3.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办法(修订)》(苏工委〔2025〕45号)要求开展师德师风专项考核。
(三)考核等级和方法
个人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全校各岗位年度考核等次配比方案,待江苏省教育厅年度考核工作相关文件印发后,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各考核组在总名额内统筹使用。教师年度考核要在业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业务考核为优秀者,年度考核才可以定为优秀。各二级教学单位可依据《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业务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教师业务考核办法。
(四)考核流程与时间安排
1.个人总结述职(2026年1月10日前):
教职工根据现工作岗位职责和实际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个人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附件),总结2025年度个人履职情况。
2.民主测评与评议(2026年1月15日前):
各考核部门的民主测评与评议应在个人汇报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各组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并公示。
3.确定考核结果(2026年1月21日前):
各考核部门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提交考核结果。对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必须附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
4.报送考核材料(2026年1月26日前):
各考核部门将《年度考核登记表》签字盖章后,连同考核结果汇总报人事处审核。如有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不定等次,或者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需另附材料,写清:姓名、具体原因、考核结果是否告知本人、本人是否同意等情况。
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批,公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单。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是教职工晋级、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教职工学院给予嘉奖,参加竞聘上岗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计算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不得晋升薪级工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确定考核结果的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同时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三、岗位津贴结算工作
(一)岗位绩效工资、超工作量津贴、重大成果奖励等津贴的核算
1.学校对二级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超工作量津贴、重大成果奖励等津贴进行切分下拨。各二级单位可依据学校《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及学校超工作量津贴、重大成果奖励的计算与考核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2.管理岗位人员没有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要求,但因职称因素选择专技岗位津贴系数的,应完成一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
3.距退休前三个完整年度的人员,教学工作量可减免三分之一,教职工退休前三年的科研工作量按岗位考核标准的三分之二核定。
4.学校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的津贴由受聘所在教学单位核算后报人事处统一发放;科研工作津贴由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后报人事处统一发放。
(二)结算流程与时间安排
1.制定分配方法(2026年1月10日前):
各单位制定完成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提交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核定下拨额度(2026年1月15日至1月20日):
2026年1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将专项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总量等相关材料审核后报人事处。
2026年1月20日前,下拨津贴分配额度。人事处核定并下拨各二级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重大成果奖励等津贴分配额度。
3.完成津贴分配(2026年1月20日至2月5日):
2026年1月25日前,分配与公示,各二级单位完成津贴分配,并将津贴分配决算表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
2026年1月30日前,提交分配表。各二级单位将津贴分配决算表连同其他相关表格交人事处。
2026年2月5日前,审核、审批。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等对津贴分配决算表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
四、工作要求
1.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其他二级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经过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发放津补贴。